更新时间:2022.09.17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案件特别审理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审查逮捕与审查批捕没有不同,只是两种说法的语境不同,意思大致是一样的。对于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在行文时用“批准逮捕”。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时,行文中使用“决定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符合条件的就可以申请办理的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程序: 1、本人或家属及聘请的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2、办案机关填写《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县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提出保证人或提交保证金
审查起诉包括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主要审查程序包括; 1、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的管辖、审查随案移送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并作出适当处理。 2、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使用。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包括诉讼文书和各种证据材料,仔细审查案
审查逮捕和批准逮捕的区别是审查和批准,二者处于不同的阶段。批捕是由人民检察院根据嫌疑人已查清的犯罪事实,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而做出的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则是由公安机关依据人民检察院做出的批捕决定,对嫌疑人实施收监等待公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1、批准逮捕外国籍、无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时限是二级人民检察院共同使用,有时需三级人民检察院共同使用; 2、涉外案件有逮捕必要的,应提出书面请示,连同案卷材料一并呈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逮捕以后取保候审要走的程序是: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2.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3.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
特别程序对应普通程序,是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如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审查逮捕和批准逮捕的区别在于批捕是决定,逮捕是执行。批捕是由人民检察院根据嫌疑人已查清的犯罪事实,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而做出的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则是由公安机关依据人民检察院做出的批捕决定,对嫌疑人实施收监等待公诉的具
特别程序案件,是指为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为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的案件,例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