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3
有关申请撤销涉外仲裁的相关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对撤销仲裁的申请,人民法院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驳回申请。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裁决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2)撤销裁决。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裁决符合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可作出撤销裁决的裁定; (3)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证据证明裁决没有仲裁协议,或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等提出撤销申请的原因。
在下列情形中可以撤销劳动仲裁裁决: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等。
劳动仲裁裁决撤销情形包括: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证据伪造;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分别有: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法定其他情形。
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
涉外仲裁撤销的情形有: 1、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由于他人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的程序不符规则的; 4、仲裁机构无权仲裁或仲裁事项超出范围的。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
若裁决中的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该涉外仲裁裁决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从而达到撤销该裁决的目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
1、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 2、最终裁决。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3、缺席裁决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是: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作出裁决、重新仲裁等,对于当事人对相关仲裁裁决的结果有异议的,是可以向仲裁裁决部门申请撤销仲裁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