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事实上,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 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代位权的行使的限制范围是已经到期的债权。若是没有到期的,是不能行使代位权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以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不得超出其债权的限制,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应符合以下内容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
医保卡使用范围为: 1、抢救期间医疗费用 2、住院期间医疗费 3、手术材料及辅助用具 4、床位费:按当地医保标准。若因急性-脑外伤、复合性内脏损伤昏迷需住ICU(重症监护病房)者除外,但脱离危险后应立即转入普通病房 5、康复理疗费:按当地医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代位权。行使代位权的主体为债权人本人,并且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
代位权的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代位权。行使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有关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使债务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是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进行行政强制的行为种类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其中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或财物采取暂时性的控制;而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法律规定的几种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