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21
代位继承的办理,可以到被继承人住所地或不动产登记地相关机构,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进行相关手续办理。代位继承的条件有: 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3、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第一,是转继承权必须是在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分割财产以前死亡方才产生。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为代位继承了; 第二,转继承人的份额仅以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为限; 第三,如果已死亡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
首先,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中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其次,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只是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转继承中的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所有的法定继承人。 最后
一、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1、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该先死于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遗产其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 2、代位继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区别是: 一、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二、转继承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
二者的区别有四:第一,适用法律不同。代位继承,是《》第十条规定的内容。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中规定。第二,执行基础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
【案情介绍】 张根有四个子女,分别是张大、张二、张三、张四。张大1992年与平飞结婚,于2001年去世,生有一子张小大,曾与丈夫平飞婚后在北京市朝阳区购买房屋一套。张四于2003年去世,无子女。张根和
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转继承之后是否能够进行代位继承。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一般会允许在转继承之后,进行代位继承。这主要是因为,转继承的客体是被转继承人的继承权利。因此,转继承涉及的是继承权利,而不是遗产本身。换句话说,被转继承人死亡之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是两个概念。转继承实际上发生了两次继承。因为转继承意味着第一次继承已经开始,但继承人在尚未取得遗产时死亡,此时他的原因取得的遗产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例如爷爷、父亲、儿子三代人,爷爷首先死亡后,父亲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财产,但父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有: 1、两者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可因任何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任何一个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