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9
取保候审人员义务通知书中规定,没有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可以离开其居住的市、县。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该要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传唤时应该要及时到场,不可以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证言,不可以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通他人作证。
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即可。保证金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
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如下: 1、发现被取保候审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形往往是已经查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
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如下: 1、发现被取保候审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为保障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期限规定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因此,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吋,依法应当解除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规定的可以取保候审条件有: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
办理取保候审,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先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后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取保;决定予以取保的,再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最后发给取保候审决定书。
只要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其他不违反规定和法律的事都可以做。 《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对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间不能申请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七日,这期间是不能申请取保候审的。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另外,根据最高人
取保候审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嫌疑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
取保候审需要的材料包括取保候审申请书、保证金或者保证人、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等。《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