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8
质押到期后股权质押能约定自动解除,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押,是指质人以其股权为质押标的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押可以约定期限。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被担保主债权的类型、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范围; 5、质物移
质押担保期限能自行约定。 当事人将财产进行质押的担保期限可以自行约定,但不能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如果当事人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为担保期限。
股权质押期限多久由当事人约定,法律并无限制性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的质押合同生效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股权质押是有担保期限的,股权质押登记时间一般与主合同登记时间相同,也可以不同,由双方协商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才可以质押,质权经过登记才能设立。
质押合同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期限。但是,出现法定无效情形、被撤销情形、附解除条件的解除条件成就、附终止期限的期限届满时,合同会失去效力。例如:合同出现无效事由被宣告无效时,会失去效力;发生其他情形。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
我国质押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质押合同不属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需要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一定的给付才成立的合同,而质押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可成立的合同。
要的,股权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
未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无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