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7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首先要以书面的形式,即人民检察院必须制作抗诉书。然后需要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后向原审的人民法院递交相关的抗诉书的时候,将抗诉书抄送给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就可以了。如果上级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
人民检察院抗诉条件有: (一)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二)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或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三)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重罪轻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具体条件: 1、人民检察院抗的案件,必须是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 2、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只有具备检察院应当或可以抗诉的法定事由,才可以抗诉; 4、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才有权提出抗诉。
1、人民检察院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2、原审人民法院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3、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条件: 1、人民检察院抗的案件,必须是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 2、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只有具备检察院应当或可以抗诉的法定事由,才可以抗诉; 4、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才有权提出抗诉。
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抗诉的条件如下: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申诉初审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出抗诉意见,连同案卷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提出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如下: 1、以书面形式,即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抗诉书。 2、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在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抗诉书的同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是七日。第九条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