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只有公安机关。被监视居住人有以下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
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一、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
监视居住的在执行地点如下: 1、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 2、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
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有: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2.便于监视、管理;3.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
监视居住不可以在行政拘留所执行。法律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因此行政拘留所作为羁押场所,不得作为监视居住的地点。
监视居住不得在行政拘留所执行。法律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因此行政拘留所作为羁押场所,不得作为监视居住的地点。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在我国,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
我国对于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如下: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
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有: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2.便于监视、管理; 3.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监视居住是可以异地执行的。首先,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以下情形可以监视居住: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2、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合适; 4、羁押转为监视居住的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