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4
行政处罚指定管辖条件是对管辖发生争议并且协商不成,此时可以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一般情形下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就管辖权转移的实质而言,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
管辖权移送后的解封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进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送应当有必要有实际意义; 3、移送应当在隶属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4、移送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①当场行政处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②当场治安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
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具体条件为:行为人确有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有确凿的证据和据以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定依据;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应对行为人处较低数额的罚款或者警告的。
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行为人确有违法事实;已经被行政机关在有效的时效期限内发现;并且行政机关确有法定依据;且依法应对其处警告或者较低数额的罚款的。
行政处罚适用的一般时效条件是两年内。如果行政机关在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能再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但是情况特殊的,该追究时效期限可延长至五年。
行政处罚适用的一般时效条件是两年。行政机关在两年内如果没有发现违法行为的,不能再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但是违法行为如果已经给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造成危害的,则追究时效期间延长至五年。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权的转移包括向上转移和向下转移两种情形,其中,向上转移有提审和报请两种方式。
行政处罚通常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即属地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