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4
行政处罚指定管辖的条件: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但对管辖发生争议,并且协商不成的。有上述情形的,行政机关可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直接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我国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处罚所应当满足的适用条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违法行为在二年内被行政机关发现或者被举报;并且该行政机关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等。
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违法的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指定管辖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出现管辖不明、存在争议或者不便管辖的情况时,由上级司法机关依法变通、指定下级司法机关管辖的情况。在刑事领域,实际上可能存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指定管辖。 需要指定管辖3种情况是: 1、管辖权不明:根据现行
移送管辖的适用具备的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异地转转移的条件如下: 1、进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送应当有必要有实际意义; 3、移送应当在隶属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4、移送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条件,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条件,必须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
对于民事案件依职权移送管辖规定的适用条件是: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移送管辖适用的条件有: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移送管辖适用的条件有: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