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0
过了保证期间的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如果没有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
超过担保期限的,担保人不需要再对债权承担法律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应当在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旦保证期间届满,其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的,依然是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我国法律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反担保的保证责任期间就是反担保人担保的期间,应当是由当事人之间约定。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人承担责任之时就是计算反担保人担保期间的起始日。如果反担保协议约定了担保期间,就从担保人承担责任之日起计算所约定的期间。 如果没有约定反担保的担保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的;则应分别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担保人在为债权债务关系提供担保之后,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那么担保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担保人分为两种,一种是承担一般责任担保的担保人和另外一种是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借贷中的一般保证人承担其约定保证范围内的责任,借贷中的连带保证人则需对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全部连带还款责任。
担保人也无力偿还的,担保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担保人偿还后可寻找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 我国法律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自行约定,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也不得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共同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共同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份额承担担保责任,即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时,保证人在合同中对保证份额有约定的; 那么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共同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