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5
劳动合同到期不完全等于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患职业病诊断期间或者因工负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老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的,劳动合同到期不得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到期不等于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仍然在用人单位任职的,双方应当续签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他。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关系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仲裁。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仲裁时效中止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等原因而中断的,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因此,劳动合同期满原则上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终止不算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存在以下区别: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概念不同;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是否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不同;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起点不同;其他。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不一定终止。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并未为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双方仍然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事实劳动关系继续存在,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
劳动关系终止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消灭,它是劳动关系运行的终结。劳动关系终止情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他。
非法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