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9
拆迁房的性质有三种情况: (一)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迁,动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二)因重大市政工程而动迁,政府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正规商品房; (三)因征收农村土地,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安置房。
工程质量的形成过程包括4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质量。一般工业建设项目的生产能力、产品类型、生产条件、工艺流程、建设地点、条件等都需要通过可行性研究分析比较,并提出报告供决策部门决策。因此,可行性研究的可靠性、充分
如遇以下质量问题,可要求退房赔偿: 1、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方可要求终止合同并赔偿损失; 2、业主购买的房屋主体质量合格,但其他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
商品房质量问题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因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开发商不予解决或对开发商的解决不满意的,购房者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商品房不合格质量问题应由住建局和消费者协会来管。购房者可以向商品房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当地住建局举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及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遇商品房质量问题时购房者维权可以与开发商先行协商,要求其限期整改;房屋质量瑕疵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的损失。
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就买卖标的物向买受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由于“二手房”买卖中的标的物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装修、装饰等现状,买受人对房屋的瑕疵状况也应有理性的判断。因此,对于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出卖人
可以要求退房的三类质量问题是:(一)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二)房屋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实不合格的;(三)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
安置房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限期整改,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业主可以拒绝收房,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房子出现质量问题买受人可以参照当初的购房合同,按合同约定条款对照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确定责任方,要求责任方依法进行损失赔偿;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退房。
入住后发现质量问题,如果经过专业检测确实不合格的,此时可以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关系,而物业管理费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对于房屋的质量问题,业主应追究开发商的责任,而与物业管理公司并无直接联系,业主不能以此为借口拖欠管理费。
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开发商房子质量问题。消费者协会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主要社会团体,是依法成立的、专门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组织。因此购房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消协调解是最常见的方式,能够较为顺利、有效地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