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二)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
一般来说,离婚诉讼是原告就被告原则,需要在被告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起诉,被告经常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此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
股东代表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属于特殊地域管辖。
公司解散诉讼的法律适用有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能够申请公司解散,情形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给股东造成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是可以申请管辖权异议的。如果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法院审查后,如果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
人身损害纠纷不可以协议管辖。人身损害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
涉外劳动争议在一定的条件下属于我国的管辖范围。例如我国公民与国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我国领域内,适用我国法律;用人单位与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的,适用我国法律。涉外劳动争议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劳动争议,包
离婚诉讼法院的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当事人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涉外离婚,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在起诉离婚的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分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是文职人员,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借款案件管辖法院,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存在特殊情况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被告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被监禁的、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