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4
人民法院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所采取的强制性管理措施。分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适用于当事人一方可能转移、隐匿、毁灭有关财产造成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使法院的判决难以执行等情况。可由当事人主动向法院申请,也可由法院依职权裁定。
财产保全后被保全人可以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解除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的流程如下:1、申请保全的当事人申请解除;2、法院依职权解除;3、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解除可以向法院交一份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法院认定对方财产保全的不正当性,法院一般要求提
1、诉前财产保全可以用现金担保,也可以用实物担保,担保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保全标的价值的30%。 2、财产保全有两种保存方式,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向法院起诉前,在紧急的情况下,不申请保全会影响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1、一般在案件审理结束后,会退回担保费用,申请费用是不予退还的。 2、财产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所以向人民法院撤诉后,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如果造成被保全人损失,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会强制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在申请财产保全后未提供担保,法院会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原告作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当事人要申请诉讼保全的,可以依法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拒不提供的,则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诉讼保全的,可以依法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拒不提供的,则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为防止当事人在作出判决前转让、隐匿、出售财产,根据其职权对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以确保未来判决生效后的顺利执行。财产保全的范围仅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和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诉前财产保全
行政诉讼保全措施如下: 1、申请的方式要符合要求。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2、申请的时间要及时。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