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4
监护监督制度是意定监护的配套制度,意定监护监督人,是指由法院选任、就监护人对监护事务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法院报告之人。监督人的资格法律上并无限制,准用民法关于监护人资格的规定。
法定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等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对未成年人保护为目的,对未成年人进行人身监护。为了保证自己和社会的安全,促进自己的健康,监护被宣告为无行为能
法定监护人不需要指定,但指定监护人可以是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根据法律规定法定监护人可以更改。根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有法定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监护人不分为第一监护人和第二监护人。作为父母,他们都是监护人,没有第一和第二。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法定监护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在自己清醒的时候,选择一个自己最信任的人,可以是亲属,也可以不是亲属,书面指定他(她)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
监护监督制度是意定监护的配套制度,意定监护监督人,是指由法院选任、就监护人对监护事务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法院报告之人。监督人的资格法律上并无限制,准用民法关于监护人资格的规定。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
法定监护人是可以依法予以指定的。根据相关规定,监护人存在式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行为,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第二顺位监护人是法定监护人,第二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然后是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并且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监护人的确定方式有:法定确定,即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协议确定;遗嘱指定;法院指定等。监护人的职责有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