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
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代位权条件包括:税收是依法需征收的;需纳税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和从权利,损害了税务机关到期债权的实现,则税务机关可以以其享有的债权为限,行使税收的代位权。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是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纳税人的债权。但其行使的前提是纳税人不行使自己的债权,且这种行为已经侵害到了国家税务机关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才可以行使自己的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
税务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一些纳税人长期拖欠税款,又不积极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甚至干脆放弃到期债权,还有的纳税人以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低价转让财产的方式,逃避偿还欠税,损害了国家利益。为了有效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关于代为权的行使方式为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要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并且一般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不过如果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次债务人同意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并由此而了结其与债务人之间债务关系的,也可以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行使。行使代位权时的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
代位执行权的行使如下: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
代位权在具备下列情形时行使: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方式:由债权
税务机关通过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纳税人的债权的方式来行使代位权。其行使的前提是纳税人不行使自己的债权,且这种行为已经侵害到了国家税务机关的权益。税务机关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取代其债权人地位自行追索债务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应当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