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5
继承人以其所接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
发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时的处理方法如下: 1、先确定遗产: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先要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作为真正的遗产,以此作为清偿的依据。 2、区分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只有在严格确认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才必须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数额。如果合伙协议的约定和实际缴付的出资不一致,则应当以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准。按照规定,就应按实缴的出资额利润分成。
遇到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还款,然后等待法院判决,等法院下达判决书后判决书的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来折抵债务;如果债务人也无财产可执行的,则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如果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应当按时偿还债务。
不一定。与他人合伙债务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合伙债务是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的话是不能主张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债务人在死亡后有遗产的,则其债务由继承人偿还。如果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则由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人偿还;如果没有协议的,则一般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偿还。但偿还的债务是以继承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1、向死者的配偶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从死者遗产中偿还。继承人在继承
被继承人的债务范围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来确定,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当包括其生前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以及其用于个人生活欠下的债务,或者是其生前侵权行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的债务等。
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以其所接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
继承人以继承财产的价值为限偿还债务。法定继承人与遗嘱继承人和遗赠继承人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先由法定继承人先行偿还被继承人债务,不足清偿的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遗赠继承人偿还。只有遗嘱继承人和遗赠继承人的情况下,遗嘱继承人和遗赠继承人共同偿还被继承
担保权人和担保人: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债权人即是担保权人。 债务人
1、一般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应当先用借款人的遗产偿还欠款; 2、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担保人与借款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遗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担保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责任,向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