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9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应当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如果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首先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可以直接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进行合同履行。 其次,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一般就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通常进行的方式为: 1.需要在交付货币一方进行的情况: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 2.交付不动产合同履行地在不动产
借款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的地点为履行地;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可以协议补充,仍不能确定的,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自然存在两个履行地。首先,按照履行的先后顺序,先由贷方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 (三)项的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借方所在地。其
居间合同标的履行地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居间人住所地。居间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因居间合同并非物的交付,其标的具有特殊性,因此属于“其他标的”,应当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借款合同的履行地的确认方式: 1、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的地点为履行地; 2、当事人无约定的,由当事人协议确定; 3、协商不成的,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仍不能确定的,在接受借款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一、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另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第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付货物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第三、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
根据法律对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定义是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的所在地,但是实际上对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有所不一样,按照以下三种情形确定:1、要是用人单位是已经注册好登记地且注册登记地与主要办事机构一致的话,劳动合同履行地就是用
购销合同履行地确定方式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履行地为准;如果没有约定履行地或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为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居间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方式:一般情况下,按照约定的履行地确认。若约定不能确认的,且争议焦点为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