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27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利益的保护。
公安机关询问证人的规定是: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现场询问证人的,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直属的公安局、市(地、州、盟)公安局(处)直属的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地、州、盟)局(处)申请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公安机关首先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警察权力的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利益的职责。
认定企业单位行贿罪的三个问题是: 1、企业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 2、企业单位行贿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3、企业单位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本单位的意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监管场所、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计算。刑罚执行完毕后,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也不需要再执行强制隔离戒
公安机关刑事程序: 1、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2、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3、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4、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 1、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公安机关的职能,从不同的角度来分,可分为不同的职能: (1)从它调整国家最基本的政治关系的作用可分为: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 (2)从不同专业分工的作用可分为:侦查的职能、保卫的职能
刑事诉讼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立案机关管辖。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应当予以立案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有以下这些: 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专门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2、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 3、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
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有: 1、对于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应该及时被拘留; 2、对于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或者在身边及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也应该被拘留; 3、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