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03
被继承人没有设立遗嘱的,则其财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在法定继承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老人立的遗嘱,在老人去世之后,就不能进行更改了。变更遗嘱,必须符合一定的时间要件,也就是需要立遗嘱人,在尚未去世时变更。换句话说,订立或者变更遗嘱,都是老人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或者阻碍。如果老人已经去世,遗嘱就不能做任何更改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处分,并于遗嘱人去世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如果老人私自立的遗嘱,是老人真实意愿的并符合规定的形式,遗嘱是有效的。 老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任意分配给子女,但是对
自书遗嘱不需要公证。 只要自书遗嘱合法,写好以后,即可使用。 公证是和自书遗嘱,都是一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并不是要经过公证后,才会产生法律效力的。 生活中,因为很多人不了解法律,有时自已写遗嘱时,容易产生一些错误,在使用遗嘱时出现法律效力上
不符合以下任一无效情形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1、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也就是说,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其所立的遗嘱才有效;2、受欺诈、胁迫等而立的遗嘱无效。即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
自书遗嘱并不存在有效期,但是需要注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订立遗嘱的自然人,也就是被继承人可以撤回或者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换句话说,如果被继承人订立自书遗嘱后,如果其实施了与自书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应当视为其撤回了
自书遗嘱只需要一份,不需要准备多份,前提是该份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即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2
国内的公证遗嘱,在香港的效力问题,主要根据遗产的所在地不同,做出不同的区分。如果遗嘱涉及的财产位于内地的,这时候在国内办理的公证遗嘱,在香港也有效力,但是不能直接在香港过户。如果涉及的财产在香港的,在国内办理的公证遗嘱,要适用香港法律,也就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的有效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项: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也就是说,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的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立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由他人代写的遗嘱不能作为自书遗嘱,自己打印出来签字的遗嘱也是无效遗嘱。 写自书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标题,例如以“遗嘱”为标题; 2、立遗嘱人身份,遗嘱的首部必须写清楚立遗嘱人姓名、性别、出生日
严格意义上,在法律上并不存在自书遗嘱有效期这一种说法。正确来说,应当表述为:自书遗嘱在一定的情况下,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在生前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因此,如果遗嘱人在订立自书遗嘱之后,又
遗嘱执行人是指执行遗嘱内容,将遗嘱付诸实施的人。其主要职责是: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自然人可以
遗嘱执行人主要指的是执行遗嘱内容,将遗嘱付诸实施的人。 其主要职责有:将遗嘱人的所有合法遗产整理、登记并造册;并对遗产进行保管;按照遗嘱人的遗嘱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分割;在遗产分割时,如发生纠纷,可以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并且严格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