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6
职工退休后若是没有再次参加工作的人损没有误工费,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能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其实际在从事劳动,并因受到损害导致本人或家庭收入减少的,那么其要求赔偿实际减少收入的误工费应当予以支持。
不需要赔偿。 1、误工费是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等主观利益损失量化计算的损失,是受害人实际发生的损失,因此,也是属于具体损失。实际生活中,退休人员退休后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从而取得退休费用以外其他收入
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包括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劳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视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因此,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少,属
退休人员还有其他收入遭到损害的,则能索要误工费。根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其中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标准与普通人的计算标准一样,具体如下: 1、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 2、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退休人员如果遭遇人身损害,要误工费是合理的。退休人员可以要求侵权人按照其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向其支付误工费。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则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等。
退休人员受到伤害,是否能主张误工费损失赔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退休人员退休后又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受到伤害后应当可以就实际损失主张误工费; 如果退休人员退休后没有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
退休一般无误工费,但再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主张误工费赔偿: 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等于误工收入乘误工时间; 2、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等于误工时间乘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 3、不能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误工费等于误工时间乘同类行业
职工退休了如果有收入且受伤的,有误工费。误工费是指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受害人没有受伤的,就不存在误工费,而受伤的,则可以要求误工费。
交通事故退休的有误工费,误工费是为了补偿耽误工作之间的工作收入,因此不管该人员是否退休,只要他在务工期间受到了利益损伤,就可以要求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
退休员工仍有工资收入就必然需要支付误工费。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退休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有误工费,要看退休人员是否遭受人身损害。具体是: (1)交通事故中,退休员工遭受了人身损害,且因该损害而无法正常工作遭受收入损失的,需要赔偿误工费; (2)没有造成其严重人身损害的,不需要赔偿误工费。 交通事故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