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9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债务人和保证人不能是同一人。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债务人和保证人可以是同一人。
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是有期限限制的。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
原则上债权人转让自己债权的,保证人应该在原来的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不随主债权的转让而发生转移。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心享有请求债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人,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股东未实缴出资或抽逃出资,起诉股东; 2.公司财产与股东混同的,起诉股东; 3.未依法清算即注销,起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4.清算程序存在瑕疵且由清算人导致,起诉清算组; 5.注销时对公司债务承担做过承诺的股东、第三人或清算组成员。
债务的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收入相对稳定,在当地有常住户口等,如果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人能解除保证合同。我国法律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能解除保证合同。我国法律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转让要通知保证人,如果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代位权诉讼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