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6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由于权利质押,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允许使用动产质权的相关规定,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保证的债权范围一般由质押合同中的当事人约定。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有两个作用:一是为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范围提供参考或范本;二是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没有约定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或个人姓名、住址等。 2、被担保的债权的种类、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或抵押期限。 4、抵押物的基本情况,即用于使用权抵押的土地的位置、面积等。抵押物状况关系到抵押的目的能否实现,所以有
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出质人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指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附随债权。 利息,是
质押担保的时间和范围: 1、质押担保的时间一般就是主债务的履行时间,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2、汇票、支票、债券、仓单、股权、基金份额、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可以出质的财产性权利。
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防范方式有严格审查出质人资格,合理评估股权的价值,审查该股权出质的合法性等,当事人以股权出质的,质权在办理出质登记的时候设立。
(一)对质权人的效力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 2、物上代位权。股权因其他原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3、质权保全权。质物有贬值毁损的可能时,质权人可以提前处置质物。 (二)对出质人之效力 出质人就出质股权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股票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况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股票质押合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股票质押合同;以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票质押合同等。
股票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况有: 1、股票质押合同主体不适格。例如,出质人物权处分该标的物; 2、股票质押合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违反一般的公序良俗;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票质押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