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4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需要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进行举证。被告需依法向法院提供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则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可以延期提供。
行政诉讼被告举证应遵守的规定: 1、被告应在法定期间内提供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所有证据; 2、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按期提供证据,应及时提出延期提交申请; 3、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中被告方应就下列三种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一、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是指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也就是说,如果你完全告错了人,法院让你变更你不变更,则驳回起诉。但如果应该有多个
行政诉讼中确定被告的方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等。
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期限是15日。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
一、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是指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过程中的所有事实。被告首先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必须举出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如果不能证明自己被诉的具
行政诉讼的起诉人能撤诉。在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的,也可以申请撤诉。但是是否准许,则由人民法院裁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 (一)直接向法院起诉和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向法院起诉被告的确定。在我国,就救济途径而言,行政诉讼案件有两类:一类是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类是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行政诉讼中原告应当举证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一般情形下由被告承担。
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被告应当这样举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