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9
烈士有名誉权。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公权机关可以介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当侵害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
在认定行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时,应从以下四方面来确定:1.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主观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2.行为人行为违法:此处的“法”应作限制解释,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3.存在损害后果
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侵害名誉权的,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在侵害名誉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如果造成精神伤害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如侵权人拒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处理。
民法典中规定如果有人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死者不享有人格权,故不能写成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其理由在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一旦死亡,便不再
民法典(民法总则已经失效)明确规定民事主体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侵害财产权利,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监护人的规定如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兄、姐;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等都受到法律保护,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总则预定监护的规定是: 1、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等都受到法律保护,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预定监护规定如下: 1、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与其近亲属和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其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