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23
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 (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三)管辖法院不同; (四)法定理由不同; (五)法律程序不同。
涉外仲裁裁决的效力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终局裁决,因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裁决一旦作出,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认定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当适用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协议准据法但约定了仲裁
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的区别:国内仲裁一般指的是仲裁庭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涉外仲裁指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条款,依法对涉外经济争议、海事争议在事实上作出的仲裁。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没有仲裁协议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其他。
对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或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对于涉外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情形有: 1、证据是伪造的; 2、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5、隐瞒
涉外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情形: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
人民法院不执行的涉外仲裁裁决包括如下: 1、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未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者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因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责任的原因未能发表意见的; 3、仲裁庭的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
若裁决中的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该涉外仲裁裁决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从而达到撤销该裁决的目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
理由如下: 1.仲裁协议无效。 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 3.仲裁庭超越权限。 4.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不当。 5.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撤销、停止执行。 另外,1953《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了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1、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 2、被申请人应按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3、对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和证明材料,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译本。 4、当事人可以委托仲裁代理人办理有关的仲裁事项等。
涉外仲裁裁决管辖的相关规定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涉外仲裁,有五个程序,具体如下: 1、提交仲裁协议、证明文件并预缴仲裁费; 2、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和证明文件; 3、仲裁庭及或仲裁委员会秘书局,要求当事人提供译本; 4、当事人可以委托仲裁代理人办理有关的仲裁事项; 5、当事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