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23
指令继续审理和发回重审的区别如下: 1、指令继续审理针对的是一审裁定即尚未进入实体审理或尚未就实体内容作出判决的情形; 2、发回重审针对的是一审判决即案件已进入实体审理程序; 3、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是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最初一级的审理;二审是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二次审理;再审是对发生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进行纠正的审理。区别如下: 1、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一审诉讼程序的发生,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法院的管辖权;
刑事案件的二审程序提出主体以及条件有两个: 1、当事人对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诉。 2、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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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
刑事案件的二审程序提出主体以及条件有两个: 1、当事人对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诉。 2、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形
对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审判监督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的区别有以下三点,分别是: 1、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 2、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是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二审程序对上诉理由未作限制; 3
刑事一审与二审的区别有: 1、两者提起的条件和主体不同; 一审程序提起的主体及条件:如果是自诉案件,可由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并且由司法部门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而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及条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