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08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如果有特殊要求,例如是否为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期限、附加条件、保证人之间的责任承担等特殊约定,也可以加入到协议中。
保险合同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
担保合同成立的方式有: 1、签订书面的担保合同; 2、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 3、担保人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
合同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合同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合同担保特征如下: 1、从属性,指合同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 2、
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担保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债权人表示接受。
一、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
实践中保证合同成立的方式一般可分三种情形: 第一、保证人与债权人直接订立保证合同; 第二、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共同订立保证合同。 第三、由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一般由保证人出具保函。
担保方式有下列几类: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
反担保方式具体包括: 一、土地使用权反担保; 二、存单质押反担保; 三、企业保证反担保; 四、保证金; 五、保证反担保; 六、抵押反担保; 七、质押反担保。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保证合同有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