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2
依最高法院的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是不能撤销的。即只要办理该公证时,放弃继承权是真实意思表示,公证书并没有错误,不具备撤销公证书的理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完成公证的文书,具有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能力,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不能在异地公证处办理(放弃房屋继承权的声明书)的证明。放弃继承权公证的管辖。当事人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以委托他人到办理继承的公证处和其他继承人一起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可以在继承公证书上由代理人代替签署放弃继承的协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
法定继承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交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财产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以及户口簿等资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公证遗嘱便不再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
公证处会要求申请办理公证事宜的人提供相关证据,比如独生子女证明、户籍等相关部门出具的亲属证明等。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不能通过公证解除继子女的继承权。继父母继子女是一种抚养关系,继子女是享有法定的继承权的,是不能通过公证解除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会丧失继承权,且没有例外情况。除此之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还有: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如下: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
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的区别为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实施了某些行为,被法律剥夺的继承权。
继承权丧失法律特征是: 1、继承人必须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等行为; 2、继承权丧失一般适用于各种继承; 3、必须有法定事由才导致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