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9
我国法律规定的抗辩权主要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类型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
债权债务抗辩权根据作用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性的抗辩权和延期性的抗辩权。永久性的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延期性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还有先诉抗辩权等。
后履行抗辩权的义务: (1)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已到履行期的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 (2)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造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权利。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不安抗辩权人在行使权利之前,应将中止履行的事实、理由以及恢复履行的条件及时告知双方,应当尽量避免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
债务人抗辩事由具体如下: 1、被告抗辩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 2、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即请求权曾经发生但因清偿而消灭。 3、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 4、被告抗辩原告的资金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 《民法典
债务人抗辩权的种类有三种,具体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按其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生,可以分为法定
票据抗辩权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抗辩权基于票据本身的瑕疵而产生,抗辩事由具有客观性。债务人有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次债务人是作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
自然债务的永久抗辩权是指行使抗辩权可以永远拒绝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在诉讼中,原告的起诉可以被驳回,如及时完成抗辩权。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积极向义务人主张债权,期限届满,不能再要求强制义务人履行债务;权利人提出请求的,债务人享有及时完成抗辩权,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有,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和要求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义务是要有确切证据能证明对方的履行能力有不足,并且中止履行时要及时通知对方,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后,需要恢复履行。
债的抗辩权的类型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债务人互负债务,有履行顺序的,如果应当先履行的债务人没有履行,则另一方债务人可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义务是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前,应将中止履行的事实、理由以及恢复履行的条件及时告知双方,应当尽量避免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同时,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不安抗辩权实施的义务有: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不超过30天),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不安抗辩权实施的义务: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不超过30天),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3、在合理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