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4
人民检察院问话办案的程序是这样的:在检察院办案过程中,对于一些不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嫌疑人,检察院可以请相关的机构出具传唤证,将嫌疑人传唤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讯问。
检察院立案后的下一步就是侦查。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
案子诉讼到检察院被退查的情况有: 1、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2、补充侦查两次仍证据不足的; 3、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4、其他情形。
案件移交检察院后程序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
(一)在消防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二)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三)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
诈骗案处理程序如下: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对被拘留人进行讯问。公安机关已经审查终结的案件,犯罪事实要明确,证据要充分可靠,要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档案和证据应当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一并审查和决定。犯罪嫌
收到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案件材料后,检察院对包括诈骗案在内的所有案件的处理程序都是基本一致的,其处理程序如下: 1、接收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意见书》和随附的案件材料; 2、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
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程序是:受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对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
案件从派出所移交检察院,是指侦查终结,查明违法事实,依据充沛,移交检察院检查起诉。《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确实、充沛,而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资料、依据一并移交同级公民检察院检查决议;一
检察院不批捕后的程序为:检察院不批捕后,公安机关需要立即释放当事人,但可以要求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对于被处判缓刑的犯罪分子,看守所对其进行释放的程序为:如果判决时是被羁押在看守所的,法院会先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把人放出来,如果开始就是取保候审的,判完就可以直接走人,但是要接受社区矫正。
检察院刑事抗诉的程序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