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8
企业股东承担的责任包括:1、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资本,这是股东的主要义务;3、遵守公司章程;4、公司注册后、不能擅自抽回出资额或者抽逃出资;5、追加出资额的义务及出资额的填补义务;6、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7、其他
用人单位未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员工产生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来进行承担。 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能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职工和退休人员
挂名法定代表人是有风险的,假设出了民事责任的话,由公司承担该主要责任,作为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责任很少,自己有过错的除外;假设出了刑事责任,涉嫌单位犯罪的话,挂名法定代表人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司作为民法上一个独立的实体,以自有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承担返还股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
企业法人承担的责任,1、因经营过失对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法定代表人单独或者共同侵犯单位财产的,可以承担民事侵权责任;3、对非法行为的民事制裁—罚款、拘留;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法人责任外,可以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罚款。
企业破产,法定代表人一般不承担责任,由公司以其全部破产财产承担责任。但如果是法定代表人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企业/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业/公司承担因自身过错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但由于单位违法可能会受到双重制裁,除了法人的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如下: 1、公司不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不成立时,对认股人缴纳的股款承担连带责任,返还股款并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赔偿
工伤事故企业应该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即先行垫付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如果是伤残则是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交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