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4
外国仲裁裁决所包含的重要条件包括有: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期限;申请承认和执行的管辖法院;立案及申请费的交纳方式;以及所适用的送达方式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
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事由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裁决的
涉外合同需仲裁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仲裁: 1、可以根据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有关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依法裁定后,予以执行; 3、如果不服仲裁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中发现有犯罪可以参照民事案件,按照“先民后刑”的原则处理。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控诉被告,还是按照民事案件审理仲裁请求;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提出诉讼请求,可以将案件移送刑事庭审理;如果是公诉案件,发现案件实体内容
基于《纽约公约》的普遍影响,下面主要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对此问题加以论述。《纽约公约》以排除的方式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即凡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机关可以依据仲裁裁决的执行义务人的请求和证明,拒绝予
若裁决中的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该涉外仲裁裁决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从而达到撤销该裁决的目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
1、仲裁机构的选定可选中国的,也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 2、仲裁规则的选定在一定条件下,有限制地允许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规则; 3、仲裁裁决是否终局不同一般来说,仲裁条款、仲裁规则或仲裁机构所在国法律均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涉外仲裁的原则: (一)协议原则。 所谓协议原则,是指仲裁机构仲裁权的取得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协议基础之上。当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在案发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能行使仲裁权。 (二)独立裁决原则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条件及程序:由当事人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其他。
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条件分别有:请求承认与执行的裁决确已生效;当事人所在国或请求法院所在国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定或共同参加有承认和执行内容的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须有当事人或外国法院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某裁决的请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
我国《仲裁法》对于涉外仲裁的特殊规定包括: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