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9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在受理范围之内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因此,即使劳动合同无鉴证也应受理。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举证: 1、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身份有异议的,由持有异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
如果是仲裁时效的话,仲裁时效一般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起算。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这时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3年。也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起算。
一裁终局案件的劳动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而非一裁终局案件的裁决书生效的期限是15天之后。因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有争议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裁终局案件是指以下案
对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办案人员的投诉就在该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直接向主任或者监察部门投诉。如果是因为对于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的,直接起诉即可,无需进行举报。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中止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等原因而中断的,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确定原则是:市、县仲裁委管辖本区域内的劳动争议;市仲裁委管辖区域内属企业发生的争议;地区仲裁委管辖企业或者是中央等发生的争议;省仲裁委一般管辖比较重大的跨省、地方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的劳动争议,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申请仲裁。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体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