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30
离婚诉讼中原告应提供如下证据: 1、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 3、财产分割的理由。 4、子女抚育费的数额。 5、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离婚原告答辩,要在合议庭允许的答辩时间内进行答辩,就案件争议所涉及的事项进行陈述,有证据的应当及时进行举证证明,向合议庭出示的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争议焦点的。
离婚原告应按下列方式答辩: 1、依法应在合议庭允许的答辩时间内进行答辩; 2、就案件争议所涉及的事项进行陈述; 3、有证据的应当及时进行举证证明; 4、向合议庭出示的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争议焦点的。
离婚案件被告举证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提供能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果不想离婚,提供能证明存在夫妻感情还未破裂的证据; 3、子女抚养的证据等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
诉讼的举证方法: 1、当事人应当自行取证。通常,离婚案件的证据由当事人自行取证。如果想要什么,必须提供家庭或对方有什么证据; 2、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当事人不能自行取证,如银行存款,当事人不能检查对方的存款,或者不知道对方是否
离婚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如下: 1、证明夫妻关系已经实际消亡; 2、证据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和范围; 3、财产分割的原因,如对家庭的贡献和牺牲; 4、子女抚养费金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5、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离婚诉讼一般适
离婚诉讼原告的举证期限的算法:按照人民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计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应当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来举证。被告一般需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其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有关事实、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有关的事实。原告也有权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如果不能证明,不影响被告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被告需依法向法院提供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则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可以延期提供。
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书、复婚证; 2、离婚证、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劳改、劳教单位的证明信; 4、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和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形式的委托书。
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
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具体如下: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