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
以本金和约定利息之和作为确定债务利息的基础。法律文书确定的货币债务,指的是债务人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承担的实体债务。它具有赔偿申请人损失和处罚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人,和不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双重性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
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按照约定来计算。若是没有约定的,可按照银行同期利息来计算。这是一种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下列情况计算:1、2014年8月1日之前的,按法院判决数额的债务约定利息的两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含判决确定的基本利息);2、2014年8月1日之后的,区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两部分:判决利息按判决确定的利率
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所谓同期,即从计息开始之日起,至计算利息之日止之间的期间,若为6个月以下,则适用6个月以下贷款的利率;若为2年左右,则适用1至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
一是执行依据有明确规定给付期限的,应从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计算至执行中实际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只要将执行款项交到法院或汇入法院指定的帐户内,即视为实际履行。 二是执行依据未明确规定给付期限的,应以执行依据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民事诉讼法》第
关于对债务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