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5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
先予执行的条件具体包括:1.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2.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的权利,则其生活或生产就
劳动仲裁先予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3、先予执行不需要当事人财产保全; 4、另一方有先予执行的经济条件。
先予执行裁定的复议程序是指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可能转移或者灭失的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法院会根绝申请人的诉讼以及案件实际情况和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来判定是否需要先予执行,法院会做出相应的裁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实践中涉及对该条规定的“执行行为”的范围的理解和适用问题。
法律执行的基本原则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其他机关无权干涉,以及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保障被执行人的相关人员,同时在执行机关应该依照法定程序,按时执行相关的执行内容。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了监外执行的条件,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
行政执行的原则有: 1、行政强制执行合法性原则,强制执行的设定和实施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2、行政强制执行的适当性原则,强制执行中要考虑效益和损害的适当性; 3、教育和强制相结合原则,需要在强制的同时发挥教育作用。
申请先予执行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三种: 1、保证人担保: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案外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证明申请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正确性、合法性,并担保申请人在败诉时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造成的损失。 2、实物担保: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
1.先予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当事人未申请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采取先予执行措施。2.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申请后应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有必要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其提供,不提供担保的则驳回申请。3.人民法院对先予执行的申请
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