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9
连带责任保证期限可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协商约定,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
民法典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其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当事人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担保责任的全部范围与债务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的责任范围完全一致。包括主债权的全部、利息、违约金和损害。部分担保责任范围由担保人和债权人具体约定
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当事人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担保责任的全部范围与债务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的责任范围完全一致。包括主债权的全部、利息、违约金和损害。部分担保责任范围由担保人和债权人具体约定
法律对最长保证期间并没有做规定,只是规定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连带债务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数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 连带债务的成立条件: (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三)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四)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法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担保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在履行债务后有追偿的权利。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
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期限由债权人和保证人自己约定,当他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保证期限不得早于主债务的届满期限。
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由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担责,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
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限需要根据具体约定而定,关于保证期限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情况。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与连带之债的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期限时间有两种,分别是: 1、如果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了担保期限,以约定的期限为准。 2、如果没有约定期限的话,担保期限就为6个月。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