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5
建筑工程不能发包给个。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由此可见建筑工程只能发包给单位,而不能发包给个人。如果分包给个人的,则属于违法分包。
一般是是不能发包给个人的,因为个人没有承包的资质。对于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发包方与承包方都是特定的主体,特别对于承包方而言,承包方一般包括勘探人、设计人以及施工人,发包方只能将工程交予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有从事建筑行业资质的,如果没有相关资质
第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第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第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承担的法律责任为: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共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是对本单位勘察、设计的工程质量负责。
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的单位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共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是对本单位勘察、设计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都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分包,但应满足下列条件: 1、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可分包或经发包人认可; 2、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工程是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工程; 3、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4、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进行分包。
建设单位具有的安全责任是: 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首要责任主体,应当全面掌握项目的工程质量风险; 2、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参建单位,合理确定建设工期、建设费用等,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法律赋予发包人的责任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按约定验收工程;完工后向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以及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等法律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过错责任主要存在下列情形: 一、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或擅自要求施工单位变更设计; 二、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设备等不符合强制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的质量缺陷。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施工承包商准时进入施工现场;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和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有缺陷和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当承担责任; 3、检查工程质量、
违法建筑建设相关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单位等建设相关责任主体,有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出现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安全事故等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