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7
若在罪犯服刑时发现其有遗漏的罪,则适用的处理方式为:移交犯罪地的司法机关处理,然后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假释期间发现漏罪的处理:应当撤销假释,并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死缓复核期间发现漏罪按数罪并罚的程序审理。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发现他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根据数罪并罚原则的规定,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
判处缓刑后发现有漏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
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漏罪的处理方式是,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与后罪合在一起进行执行。前罪与后罪合并执行的刑罚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
漏判之罪,可以是与前罪性质相同之罪,也可以是性质不同之罪。也就是说,漏判之罪即使与前罪属同种性质,也应当进行数罪并罚。如果前罪适用缓刑的,应依法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