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30
债权未到期不可以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应当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已到期的情况下方可行使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
次债务人和债务人在代位权中的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次债务人需要向债务人履行义务、与该义务相关的从义务;而债务人依法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和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代位权的效力应按下列方式予以确定: 1、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其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2、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
1、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能够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符合诉讼原则。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能够节省交易成本。 3、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符合公平原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对同一个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台并审理。当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要注意的事项: 1、代位权仅限于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2、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明; 3、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4、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而非债务人。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
债权人想要行使代位权须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构成条件是: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必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权; 4、
债权人想要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的条件为:债务人与相对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 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债务人没有到期债权,债权人就无代位权可言。债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需的条件: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债权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从权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从而影响了债权人实现其到期债权。
行使代位权对债权人产生的法律效力是: 1、对债权人的而言,由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2、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