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30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也叫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机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享有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
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 (1)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保全其债权的一种方式。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则除外。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代位与债权转让的区别: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由于债务人具有怠于行使其债权、损害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等行为,债权人请求行使的是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而债权转让是债权人主动通知债务人后,依法转让其债权给第三人,债权人的权益未受到债务人的损害。
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在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只能对超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债务人。当代位权成
债权人的代位权,指的是债权人保全其债权的一种方式。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则除外。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且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方可达到债权保全之目的。 一方面存在着因诉讼时效中断,因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必须经过诉讼程序而对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加以确立。 同时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保证某个债权人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时效是三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