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监视居住的程序有以下内容: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状况,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执行机关的名称等内容,
我国相关法律就监视居住的程序规定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具体操作程序为: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
可以对其适用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种类包括: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公安机关在宣布监视居住决定时,应当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
《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第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第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第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第四、因
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有: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
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有: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
以下情形可以解除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批准的。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的情形有: 1、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3、是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特殊情况或办案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合适; 5、拘留期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
到期的监视居住不能够延长,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监视居住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由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监视居住期间,要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
到期的监视居住不能够延长,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而这属于不变的期限,到期了之后也是不能延长的。所以在监视居住期限到期之后,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有权决定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