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30
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侦查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类犯罪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这类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8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案,贿赂案,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等,以及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范围主要是职务类犯罪,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个人不能申请不起诉,只能由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可以不起诉的,则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
刑事被告人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时效是5日或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保证纪检、监察工作正确、及时地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维护党纪、政绩的严肃性,保障纪检、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学院《纪检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任务,是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任务,是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虚假诉讼具体由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进行立案管辖。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主要管辖集资诈骗案、贷款诈骗案、票据诈骗案、金融凭证诈骗案、信用证诈骗案、信用卡诈骗案等经济犯罪案件。
检察院归全国人大管。检察院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机构,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