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6
劳动争议案件的原告,是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能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的被告,是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劳动争议另一方起诉,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一)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二)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 (三)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
劳动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但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
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地包括: 1、对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对仲裁裁决不服,申请诉讼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
劳动争议诉讼管辖地的确定: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对仲裁裁决不服,申请诉讼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
一般情况下,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特殊情况下,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或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争议中,用人但对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依据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也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但并非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只是用人单位需要提供相应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的划分如下: 1、一般由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那么应该由用人单位举证; 2、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
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
一、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其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 二、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确定相应的
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举证的原则是“哪一方主张积极事实,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没有按时发放工资,用人单位主张已经发放工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一般情况下,主要是用人单位的企业内部劳动规章、考勤记录、工资表、社会保险费台帐、人事档案等证据,这些证据由用人单位单方面保管,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除名、解除、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