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30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出于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等目的,而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法律所规定的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其职权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项权利或强制履行某项义务的处置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不能停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因此,行政强制措施不能停气。
对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使是不能够进行委托的,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的范围内实施。但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又可以称为执行性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
强制的本意是凭借手中的力量,迫使他人作既定的服从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其基本含义以及行政强制措施与相关概念的比较辩析中,行政强制措施至少具有:具体性、强制性、限制性、预防性、临时性、应急性、非制裁性、独立性和从属性相结合、法律性与可诉性等特征
行政强制措施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或形态:一是执行性强制措施。执行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针对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相对人,为促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又可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甚至直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 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依其职权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项权利或强制履行某项义务的处置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很多,具体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因其实施具有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