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7
再审维持原判满足减刑的条件是可以减刑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法定的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限制减刑是指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其他严重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裁判刑罚时,根据其犯罪情节等,对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刑罚种类变更或者减刑幅度进行一定限制的刑罚制度。限制减刑的情形: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因故意杀人等等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实施有组
进行减刑的法定限度是: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刑期的一半;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13年; 3、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的
不一样。限制减刑是《刑法》中的一项特别规定,是指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限制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减刑的限制条件有: 1、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 2、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和因故意杀人、绑架、放火、强奸、抢劫、投掷危险物品,或者因为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性等具体情况,在判决时决定是否限制减刑。被告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如有不服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死缓变更)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
限制减刑的规定是: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限制减刑类罪犯有: 1、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3、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累犯减刑的条件具体如下: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一)“确有侮改表现
累犯有限制减刑的条件。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法院可以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除此之外,我国法律没有对累犯减刑作出其他限制,仅规定了累犯不适用缓刑、假释,因此对于符合减刑条件的累犯,执行机关可以向
可以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