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12
异地羁押的手续:先取得拘留证或逮捕批准书;然后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再实施拘留或逮捕;最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进行讯问并通知家属。
羁押是指刑事案件被告经检察官或法官合法传唤、拘提到案、并逮捕后,法院认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事实足认其有湮灭证据、串供、逃亡等之虞时,为保全证据,防止逃亡,确保刑事诉讼及刑罚执行,法院裁定将被告收容至特定处所,是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处分
对于异地羁押的有关规定为: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异地羁押的规定为: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临时羁押是指对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限制其一定期限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但在法律中没有临时羁押,准确的说法就是羁押。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拘留或逮捕后应当立即送至看守所羁押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
非羁押诉讼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下进行立案追诉侦查的诉讼活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
临时羁押是指对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限制其一定期限人身自由的刑事措施。但在法律中没有临时羁押这个说法,准确的说法就是羁押。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拘留或逮捕后应当立即送至看守所羁押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羁押期间,检察院应当进行羁押必要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
羁押抵刑期是指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先行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被判处拘役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无期徒刑和死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不能折抵刑期。
非羁押人员是在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理裁判的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主要是指: (一)系特殊群体的犯罪嫌疑人 1、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
就是羁押期限已经到了。羁押期限是对待侦査、起诉、审判的人犯关押的法定时限。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査中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和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