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9
股东会议召集权,是公司股东认为有召开股东会的必要时,可按照法律规定提请董事会召集会议,以及在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时,可依法律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
股东会的召开程序如下: 1、会议筹备,确定召开股东大会、会务组织、会议提案、内容; 2、会议通知; 3、会前检视,修正会议议题,印发会议资料; 4、审议及决议,进行会议记录; 5、进行会议决议及签字。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股东会有下列程序性规定: 1、召集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董事主持; 2、通知程序:
股东会召开程序是: 1.会议筹备,确定召开股东大会、会务组织、会议提案、内容; 2.会议通知; 3.会前检视,修正会议议题,印发会议资料; 4.审议及决议,进行会议记录; 5.进行会议决议及签字。
公司不能随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发生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等情形时,在两个月内
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主体和要求是: 1、股东。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以上包括本数”)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监事机构。 公司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有权提议召
股东大会是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在以下情形内,可以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低于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 2、公司的亏损达到股份总额的三分之一; 3、超过百分之十的股份持有股东请求召开; 4、董事会认为有必要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大会
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方式是: 1、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会议; 2、符合条件的股东、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时,召开临时会议;决议方式是: 1、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的决议的,必须经
董事长无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